
| 北 京 | 天 津 | 上 海 | 河 北 | 山 西 | 内蒙古 | 辽 宁 | 吉 林 |
| 江 苏 | 浙 江 | 安 徽 | 福 建 | 江 西 | 山 东 | 河 南 | 湖 北 |
| 湖 南 | 广 东 | 广 西 | 海 南 | 重 庆 | 四 川 | 贵 州 | 云 南 |
| 陕 西 | 甘 肃 | 青 海 | 宁 夏 | 黑龙江 | 新 疆 | 西 藏 | 全 国 |

| 考试日期 | 考试科目 | 合格标准 | 试卷满分 |
| 2012年6月16日、17日 |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 60 | 100 |
|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 |||
|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 |||
|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可在规定时间内登录北京市人事考试网在线填写提交报考信息并办理缴费。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 ,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北京地区由北京市人事局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实行登记服务制度。水平证书持有者按有关规定到北京市民政局办理登记手续和继续教育事宜。
想了解更多?快点我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