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杨凌示范区人事考试中心(考试机构),各有关单位人事处:
为加强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规范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行为,提高社会工作专业技术人员素质,人事部、民政部规定:国家建立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分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和高级社会工作师三个级别。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评价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时间、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通过考试取得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的人员,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首次考试定于
2008年举行。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1号)及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
[2008]8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
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安排如下:
一、考试时间及科目
(初、中级)
14
:
00-16:
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
:
00-16:
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全省考试地点统一设在西安。
二、报名条件
报名条件按照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
[2006]7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一)。
三、报名办法
按照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要求,从
2008年度起,考生报名信息必须通过网络进行传递。考生可于
现场报名确认地点设在省人事考试中心(地址:西安市西五路
83号,联系电话:
87440575、
87440576、
87440577、
87440578)。
西安地区的省、市及部属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由单位统一组织,经西安市民政局对《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附件二)审核后,到省人事考试中心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各市、区的考生经所在市、区民政部门审核从事社会工作年限后,到所在市、区人事考试机构办理现场报名确认手续。
现场报名确认时,考生根据所报相应级别的要求,须提供报名材料如下:
1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
1份;
2
、《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1份;
3
、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4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1份;
5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份;
6
、本人近期同版半身
1寸彩色免冠照片
3张。
四、收费标准
社会工作者考试收费标准正在报批中,由于报名时间紧迫,暂按每人每科
55元收取,待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批复后,按批复标准多退少补。
五、有关事项说明
1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2科,考生须一次通过
2科方可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3科,考生可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后,获得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证书。
2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科目为主观题,在专用答题卡上做答,采用计算机网络阅卷。其余
4科均为客观题,在答题卡上做答。各科试卷卷本可作草稿纸使用,考后收回,不再另发草稿纸。
3
、考生应考时须持本人准考证和身份证,携带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2B铅笔、橡皮,不得携带计算器。
4
、考生于考前
10日内登陆陕西人事考试网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并按准考证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六、教材与培训
为便于考生学习,民政部组织有关专家编写了全国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大纲和考试指导教材,征订与发行及考前培训工作由省民政干部培训中心负责,与报名工作同时进行。相关培训信息可登陆陕西省民政公众信息网通知公告栏查询(网址
:
http://www.saxmz.gov.cn/
)。
地
址:
西安市环城西路北段
53号
联系电话:
88644819
13002930560
13892818908
联
系 人:
李成林
高锦法
附件一: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附件二: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陕西省人事考试中心
二
OO八年三月十四日
附件一:
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条件
摘自《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
[2006]71号)
第十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第十一条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4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年;
(三)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四)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4年;
(五)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2年。
第十二条
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一)
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
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
6年;
(二)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4年;
(三)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
3年;
(四)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
1年;
(五)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六)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其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
2年。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
摘自《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
(国人部发
[2006]71号)
第六条
参加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的本科应届毕业生,在报名时应提交能够证明其在考试年度可毕业的有效证件(如学生证等)和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证明。
附件二:
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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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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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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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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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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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学
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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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
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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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
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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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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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职称
聘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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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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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
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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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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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何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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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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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
部门
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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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社会工作者从事社会工作年限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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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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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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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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