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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及中央在长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事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2008]22号)和人事部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于6月28、29两日首
次进行。请各地人事考试中心与民政部门相互配合,按照《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工作计划》(见附件)要求,认真做好有关考务工作。
二、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实行网上报名,采用先报名参考,考试成绩合格后再对合格者进行资格审查的方式。报考人员须在2008年4月14日至4月20日期间,访问湖南人事考试网(http://pta.hnrst.gov.cn), 进入“考试报名”界面进行报名。报考人员报名前需仔细阅读报考条件,凡符合报考条件的报考人员要按有关要求在网上填写本人真实报考信息,上传本人近期免冠数码电子照片(照片须采用JPG格式,大小为10-30KB,像素高宽为300×200左右),并在网上银行缴费,缴费成功后必须下载打印报名表,作为考试合格后进行资格审查的依据。
三、报考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有要求的学历和社会工作从业经历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社会工作从业经历是指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收养服务、社区建设、优抚安置、社会慈善、减灾救灾、殡葬服务、残障康复、就业服务、婚姻家庭、教育辅导、医疗卫生及计划生育服务、职工权益维护、青少年服务、妇女儿童权益维护、司法矫治以及其他领域的社会管理和社会服务机构中,遵循专业伦理规范,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帮助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整合社会资源,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和谐的职业活动。
(一)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二)社会工作师考试报考条件:
1、取得高中或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3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5、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6、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香港、澳门居民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资格审查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对提供虚假材料参加考试合格的,当次全部科目成绩无效,并按《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事部2004年3号令)进行处理。
四、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成绩合格人员,需在规定时间内携带网上下载打印的报名表、学历(学位)证书等相关资料原件,根据报考时所选填的市(州)报名点,按属地原则到相应的市(州)人事考试机构进行资格审查;省直单位考试成绩合格人员由长沙市职改办进行资格审查。经市(州)职改办资格审查合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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