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人事局、民政局,省直及中央驻豫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民政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71号)、人事部办公厅、民政部办公厅《关于2008年度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8]22号)和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8]8号)的精神,结合我省情况,现将2008年度社会工作者(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考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考试时间、级别、科目及考点设置
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级)》和《社会工作实务(初级)》2科;社会工作师考试科目分为《社会工作综合能力(中级)》、《社会工作实务(中级)》和《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3科。具体考试时间如下:
2008年6月28日
14:00—16:00 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2008年6月29日
9:00—11:00 社会工作综合能力(初、中级)
14:00—16:00 社会工作实务(初级)
14:00—16:30 社会工作实务(中级)
全省 考点统一设在郑州。
二、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名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助理社会工作师或社会工作师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1、助理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3)社会工作专业本科应届毕业生;
(4)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5)取得其他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2年。
2、社会工作师考试报名条件:
(1)取得高中或者中专学历,并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证书后,从事社会工作满6年;
(2)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4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从事社会工作满三年;
(3)取得社会工作专业硕士学位,从事社会工作满1年;
(4)取得社会工作专业博士学位;
(5)取得其他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学位,从事社会工作年限相应增加2年。
3、香港、澳门居民申请参加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的,报名时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明、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学历或学位证书、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
三、取得职业资格的条件
助理社会工程师考试的人员,应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2科)考试。
社会工作师考试成绩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即参加全部科目(3科)考试的人员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
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合格,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民政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四、报名办法
报名采用个人打印填写报名表、计算机管理的办法。手工填写的报名表不予受理。
各省辖市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报名表》(附件1,下称《报名表》)一式两份,所在单位同意,打印填写《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考试汇总审批表》(附件2,下称《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经各省辖市人事考试中心(机构)审查合格后,办理报名手续。
省直单位和中央驻郑副厅级以上单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员,由本人打印填写《报名表》一式两份,和其它报名材料一起交主管单位。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汇总打印填写《汇总审批表》一式两份,在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