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奖惩机制
第十八条 (奖励范围)对有突出表现的社工应予以奖励。奖励范围包括业务上有突出表现的社工、成功解决突发事件的社工、自创特色工作方法的社工、提出创新建议并被采纳的社工等。
第十九条 (奖励方式)奖励可以视情况采用通报表扬、物质鼓励、进修培训、晋升等方式。
第二十条 (惩罚办法)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社工,由社团出具建议书,帮助其改善提高工作能力和成效。对连续两次考核不合格的社工,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第二十一条 (一票否决)社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等级为不合格,并且社团有权将其解聘: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二)严重违背职业操守,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或损害服务对象权益的;
(四)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同事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上海市阳光社区青少年事务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9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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