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十条 (考核频率)社团每半年对社工进行一次考核。分别为每年一月份和七月份。
第十一条 (考核步骤)社工的考核由社团统一领导实施。社工站在考核中发挥主要作用,组织社工进行自评,会同各相关部门对社工工作进行联合评估。社团将根据社工自评和联合评估情况对社工工作综合评定。
第十二条 (自评)社工自评由社工根据自己的实际工作情况客观填写自评表,并将自评表及工作总结、分析报告等书面材料交社工站。
第十三条 (联合评估)在社工自评同时,街镇党(团)工委、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社工站、督导、组成联合评估小组对社工工作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社团汇总)社团在社工自评、各部门意见参考的基础上,汇总考核意见并出具最后考核成绩和考核等级,考核等级根据考核成绩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级。社团根据考核结果,通过调查问卷、抽查社工工作档案、访问服务对象或基层相关部门负责人等方式对社工工作进行抽查。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由社团存档,报上海市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备案,抄报相关区(县)预防与减少犯罪办公室、区(县)社区青少年事务办公室,并反馈给所属的社工站和社工。
第十六条 (申诉与复核)社工被告知考核结果后的15日内,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向社团提出申诉。接受申诉后的30日内,社团组织工作人员进行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十七条 (委托评估的规定)对社工的考核可以委托中介机构和专业研究机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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